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员工考核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员工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各类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没有按要求对考试座位、桌内及座位旁边进行清理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5.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员工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3.在桌面、手上、物品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4.在分散考核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5.翻阅、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开卷考试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6.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7.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的;
8.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代他人考试的。
12.偷取试卷,或者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13.组织作弊,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或者造成考场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的;
14.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经学院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15.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
1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1.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凡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监考或巡视人员均应停止该生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对违纪行为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应立即停止该生的考试(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界定为第二款第1至8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界定为第二款第9、10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界定为第二款第11—13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界定为第二款第14至16项者,视情节轻重和作弊者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的学期补考,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毕业前补考或重修的机会。
3.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